航拍告知书
根据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《关于<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>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》(2002年11月1日实施)及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《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(修订)》(2018年1月1日实施)第十五条(二)“未经批准,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”规定,对申请人颁清清西陵文物管理处介绍信进入指定区域航拍,清西陵下属开放文保单位予以配合。
1、必须使用本人实名注册登记的无人机,严禁使用非法拼装飞行器;
2、拍摄范围:仅限泰陵、慕陵、昌西陵、崇陵、永福寺、行宫等开放单位;未经清西陵文物管理处批准,禁止拍摄未开放陵寝的保护范围,违者将按《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(修订)》第十六条(二)规定,处以拍摄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3、拍摄人必须遵守文物保护规定,确保文物安全;
4、拍摄人操作必须确保游客等人员安全,因拍摄造成伤及游客事故,拍摄人承担赔偿责任;